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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许可就找美西咨询

外国人居留许可 -英文名称是Residence Permit,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事由:就业或任职)的申办是外国人在上海合法工作居住及聘用外国人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一般来说聘用外国人需参照以下流程来为其办理合法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事由:就业或任职)。

  • 第一步: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 第二步: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通知书
  • 第三步:外国人凭以上两份材料在中国领事馆办理Z签证入境
  • 第四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 第五步: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事由:就业或任职)

只有在外国人拿到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事由:就业或任职)后才能在上海开始工作。随行外国人家属能够跟随获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事由:家属)。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审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作为依据的。以下举例说明几条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

外国人居留许可注意事项(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节选):

第十八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外国人居留许可:

  1. 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2. 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3. 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4. 持《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第十九条 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1. 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
  2. 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3. 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
    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参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华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要求其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 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2. 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
  3. 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第二十三条 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第二十四条 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
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分为以下几类:

  1. 来华任职或者就业人员,对其中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随行家属可以签发2年,对其他人员签发1年;
  2. 来华常住记者及其随行家属签发1年;
  3. 来华学习,可以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就读院校公函注明的学习期限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
  4. 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入境但不属于上述居留事由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发,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对由一城市迁往另一城市的,由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内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指下列人员:

  1. 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 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 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5. 在西部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 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7. 第1至6项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F签证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F签证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

第三十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须提供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综上所述,由于外国人居留许可的申办手续非常繁琐,需要注意和了解的法律非常多。所以我们碰到很多客户由于缺乏经验,盲目递交申请材料,造成申请被拒。既耽误了公司招聘计划,又影响了外国人的行程安排。而选择具有10年外国人居留许可办理经验的美西咨询就可以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我们提供以下相关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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